(2017)鄂1127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袁海梅、於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袁海梅,於焱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9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76450343k。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号。负责人李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下称邮储银行黄梅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济锋,邮储银行黄梅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袁海梅,女,生于1974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於焱金,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邮储银行黄梅支行与被告袁海梅、於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黄梅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黄梅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储银行黄梅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邮储银行黄梅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学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