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鹏鹏与王艳、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鹏,王艳,陶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16号原告:苏鹏鹏,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陶雷,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苏鹏鹏与被告王艳、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艳、陶雷长期不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山谢三一村北区40楼1单元7号居住,下落不明,均无从查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