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忠德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德,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初15号原告陈忠德,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律师,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杜献忠,大队长。行政机关负责人翟占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济南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原告陈忠德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忠德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德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忠德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段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