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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宇峰、雍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宇峰,雍小丽,梁艳,杨碧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905号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东,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宇峰被告:雍小丽被告:梁艳被告:杨碧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峰、雍小丽、梁艳、杨碧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所有的本息和诉讼费用,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杨宇峰、雍小丽、梁艳、杨碧波负担。审 判 长  朱宏宙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人民陪审员  陈新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