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卫忠、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忠,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忠,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5号1-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朋。申请执行人杨卫忠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岸琴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7年5月1日将案款全部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63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