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杨、沈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杨,沈金春,黄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886号申请执行人:章杨,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沈金春,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黄延兵,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章杨与被执行人沈金春、黄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金春、黄延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沈金春配偶名下的房产,参与分配了执行款人民币72223元,余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8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