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1133孙秀娟与朱凤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娟,朱凤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133号原告孙秀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飞,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凤开。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秀娟诉被告朱凤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