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良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7刑申8号汤良保:你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7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主要理由是:你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具备该罪客体要件,你的行为是销售行为。即使构成该罪,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未开庭,程序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及原审被告人成爱民、袁亚军、陈得军、程庆丰、王金华、姚为荣、李禄、苏凤来、王敏凤、陈汉平、金春明、姚邦、姚婷婷、尹玉花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以上犯罪事实有成爱民、汤良保、袁亚军、陈得军、程庆丰、王金华、姚为荣、李禄、苏凤来、姚邦、姚婷婷、尹玉花、金春明、陈汉平、王敏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陆某松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传销组织网站结构图、发展下线人数视频截图、被告人奖金发放明细、民丰村镇银行现金缴款单、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远程勘验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二审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本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