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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郝书安与易县公安局良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书安,易县公安局良岗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1行初24号原告郝书安,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易县公安局良岗派出所。负责人杨帅,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书安诉被告易县公安局良岗派出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称经被告调解,已与纠纷村民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书安负担。审 判 长  杜朝阳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人民陪审员  娄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