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翟竞伟与秦海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竞伟,秦海涛,刘嘉亮,翟慧洁,翟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竞伟,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布胡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海涛,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嘉亮,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贤(刘嘉亮之父),1958年9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慧洁,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翟竞伟因与被上诉人秦海涛、刘嘉亮、翟慧洁、翟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嘉亮在履行其与秦海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该事实关系到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一审对此未予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55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竞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