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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炳来、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炳来,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冯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785号申请人:程炳来,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荫萌,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34144068。法定代表人:曹学伟。被申请人: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纬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09256833。法定代表人:程广磊。被申请人:冯学军,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程炳来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冯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炳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冯学军88662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炳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瑞立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立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冯学军8866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