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荣富德创业大市场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姜富成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保利兄弟电影有限公司,杜海东,张连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70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龙潭区荣富德创业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姜富成,男,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吉林市保利兄弟电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杜海东,男,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第三人张连刚,男,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荣富德创业大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姜富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吉林市龙潭区荣富德创业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第三人吉林市保利兄弟电影有限公司、杜海东、张连刚未缴纳的租金,金额不超过820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荣富德创业大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吉林市保利兄弟电影有限公司、杜海东、张连刚停止支付给被保全人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金额不超过820万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