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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龙泰与被上诉人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龙泰,苏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龙泰,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铁力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梅,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力市铁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龙泰因与被上诉人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龙泰、被上诉人苏秀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龙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苏秀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苏秀梅知道上诉人借钱是用于偿还赌债的事实,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该借款应认定无效。苏秀梅辩称,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原判。苏秀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徐龙泰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逾期利息1500元。庭审中,苏秀梅放弃逾期利息1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龙泰于2016年8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苏秀梅贰万元整(¥2000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之前归还。借款人徐龙泰2016年8月12日”。借款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苏秀梅与被告徐龙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苏秀梅请求被告徐龙泰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孙东岩放弃索要借款,由于孙东岩不是债权人,承诺放弃债权无效,且被告未举出证据证实,故被告意见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徐龙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苏秀梅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龙泰与被上诉人苏秀梅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明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徐龙泰上诉称借款是用于偿还赌债,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但上诉人未举示证据加以证实,故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徐龙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徐龙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笑审 判 员  盖国建审 判 员  于晓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荧书 记 员  肖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