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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铁平、曾艳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铁平,曾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儒梅,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炳,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铁平,男。被执行人曾艳波(系许铁平之妻),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0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铁平银行存款1349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钢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