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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国明、陈忠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明,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3日,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李家坪村李家坪小组。被执行人陈忠明,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街镇李家坪村盘龙小组。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陈忠明自愿先行支付为徐天萍在被告处借款并为其担保的债务3万元,定于2017年3月28日之前履行。”被执行人陈忠明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周国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忠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忠明于2017年5月17日履行了给付义务3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国明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原告陈忠明自愿先行支付为徐天萍在被告处借款并为其担保的债务3万元,定于2017年3月28日之前履行)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