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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权学省、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权学省,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负责人谢红星,行长。被执行人权学省,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被执行人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新镇镇。法定代表人:郝永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权学省、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