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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6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云福、李晓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福,李晓梅,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6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云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电厂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梅,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云福与李晓梅、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205万元。现因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对被执行人临沂强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20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