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建泉、李丽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泉,李丽娜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泉,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漳州市新串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丽娜,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漳州市新串亿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抓获并先行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进格、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成立漳州市新串亿食品有限公司,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吴建泉、李丽娜拖欠被害人陈某1等20名工人2016年7至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52965元,并于2016年10月2日失联逃匿。2016年11月11日,吴建泉、李丽娜收到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后李丽娜、吴建泉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支付拖欠工资,取得谅解。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拖欠工资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陈某1等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5296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均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成立漳州市新串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串亿公司”),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者。因经营管理不善,吴建泉、李丽娜拖欠被害人陈某1等20名工人2016年7至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52965元,并于2016年10月2日失联逃匿。2016年11月4日,陈某1等人向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新串亿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同月11日,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新串亿公司在2016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吴建泉、李丽娜在收到上述整改通知,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丽娜在江西省抚州火车站被抓获;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吴建泉在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20名被害人拖欠的劳动者报酬,且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户籍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呈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自述书、调查笔录、被害人身份证明、考勤卡、拖欠工资清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材料、存款明细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2、洪某、蔡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杜某、欧某等20名工人的陈述;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分别向本院缴纳相关款项人民币5000元,有二被告人当庭提交的保管款票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分别作为新串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陈某1等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5296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均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获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缴交相关款项,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建泉、李丽娜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建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的相关款项予以抵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丽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的相关款项予以抵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丽云人民陪审员 XX武人民陪审员 严亚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逃跑、藏匿的;…第三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