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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东与张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张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68号原告:李东,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玉臣,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李东与张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李东负担。审判员  贾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