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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光玲、魏燕龙等与诸城中医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玲,魏燕龙,罗明兰,诸城中医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魏光玲,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燕龙,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罗明兰,女,1927年8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玲,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中医医院。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惠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兆臣,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该院医务科内科主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青岛市江苏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光玲、魏燕龙、罗明兰与被告诸城中医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光玲、魏燕龙、罗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邬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