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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辉、王永刚与孙延华、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辉,王永刚,孙延华,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孟辉,女,50岁,1977年9月13日出生,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永刚,男,61岁,1956年8月6日出生,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孙延华,女,56岁,1961年6月2日出生,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宋志刚,男,60岁,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辉、王永刚与被告孙延华、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辉、王永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辉、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系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淑芳代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