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和生、许雯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生,许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和生,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许雯,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彭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王和生申请许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雯应支付申请人王和生案款115050.0元,承担执行费1625.75元。现因被执行人许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