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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驰与王莉君、陈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驰,王莉君,陈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63号原告:林驰,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君,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曙,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林驰与被告王莉君、陈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王莉君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3日,被告王莉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林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曙自愿对以上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驰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莉君、陈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其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