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9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拓随国与李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随国,李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343号原告:拓随国,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军锋,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负责人:杜昀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拓随国与被告李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拓随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随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拓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拓随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