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广祥与渠和平、刘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祥,渠和平,刘爱菊,贾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259号原告:贾广祥,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英翠(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和平,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刘爱菊,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贾继伟,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贾广祥诉被告渠和平、刘爱菊、贾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贾广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贾广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广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贾广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