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与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利川市工商局,利川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14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个人独资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786853XF。负责人、投资人吴巧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守军,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斌,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王厚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邓爱福,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成浩、黄欢(实习律师),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扶山燕,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校文,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志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国,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诉被告利川市谋道镇人民政府、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利川市工商局、利川市公路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巧林文化传播策划室承担。审判长 王 曾审判员 龚秀娟.人民陪审员吴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