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银海与张银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海,张银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民初407号原告:张银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冀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兴。原告张银海与被告张银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银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银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银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张银海与被告张银兴1986年4月30日签订的《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老家院落出卖给张银兴,价款1950元。但被告并未支付相关的款项,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该院落一直由原告居住和看管。且被告属于城镇居民,依照国家政策,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200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将《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作废。故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应为无效,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银海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2、2009年9月19日张银兴《声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协商,将1986年4月30日签订的《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作废;3、通话录音二份,证明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相关款项,该宅基地一直由原告居住和使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张银兴未予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1986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立卖业人张银海,因本人住房狭窄,居住困难,经本人多次申请村委领导研究决定,同意给我重新安排房基地一处,为此本人情愿将我现住的老家院落全部调卖给兄长张银兴名下永久为业,长期使用。房子北至张文艺,南至张玉金,东、西各至大路,四至分明,经人调解,双方协商,确定房价折款计壹仟玖佰伍拾元整,包括门窗火炕在内一律归于买主,房价款当面交清,空口无凭,立字为证。”200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因在矿上买房,借兄弟张银海款,兄弟张银海自愿不要,三哥张银兴也愿意将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作废,放弃不要。两人永不追究。”2016年12月7日,原、被告通话录音显示:张银海:咱弟兄凭良心说,你给我钱来;张银兴:一直说没给你钱来不,给你钱不,见了面在说吧;张银海:凭良心说,当时一分钱没给我,当时就走了个空架子;张银兴:这样说,我一分钱也没给你,同大队说我一分钱没少你;张银海:就咱弟兄俩说吧,不用着急;张银兴:我又没着急,连合我又没着急,这咱商量类;张银海:按大队说,你给我钱来,按咱弟兄俩说你给我钱来?张银兴:就是呀,我知道,没给你,我一直说没给你,没给你。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年4月7日,原、被告通话录音显示:张银海:我一开始给你说好了,那你不填表之前我给你说了,你不,你这回儿说把表撕了,房子不要了,啥也不要了,把表撕了,咱弟兄们还是弟兄们;张银兴:不要了也得有个说手(说法)嘞,那没有说手(说法)就不要了?张银海:不要了还得有个说手(说法)?张银兴:那没说手(说法)就行了,改天回去了再说吧。张银海:你啥时候能回来;张银兴:我回来了通知你吧;张银海:那你回来晚了就到开庭时候了;张银兴:那开开吧,你叫他开,开吧,给这个事没关系;张银海:那你要拖类,那就拖的走吧,那就这样吧,你说你不要了;张银兴:停两天再商量商量再说;张银海:你说你不要了,撕了协议哩,这是头一天给我打电话就这样说类,是不儿;张银兴:那是这样说的,那不要了也不能说撕了协议就算完了;张银海:你说你不要了,你头一天给我说的好生生的,协议也撕了,房子也不要了,地方我也不要了,这是你原话;张银兴:改天回去了再商量吧,改天回去通知你;张银海:这是你原话儿,那就这样吧。另查明,该房一直由原告居住和使用。上述事实,有《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张银兴的《声明》各一份,通话录音二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并未交付《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的款项,且该宅基地一直由原告居住和使用,双方购买该宅基地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2009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声明》也表示,因买房向原告借款,也愿意将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作废。故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诉请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银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银海与被告张银兴于1986年4月30日签订的《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张银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观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