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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雷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爱能国际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雷,南京市鼓楼区爱能国际酒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824号原告:张天雷,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宦莹,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爱能国际酒吧,注册号320106600471545,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经营者:陈俊祥,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翔,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天雷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爱能国际酒吧健康权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天雷于2017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张天雷负担。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