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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建行与尚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尚爱平,贾翠蓉,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2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尚爱平,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贾翠蓉,女,汉族,1984年1月出生。被告: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尚爱平、贾翠蓉、陕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经济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