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744号原告:孔某某,男,住喀左县东哨乡。委托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