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哲与路心爱、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路心爱,孙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26号利害关系人丛智秀,女,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浑江区教师进修学校职员,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哲。被执行人路心爱。被执行人孙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哲与被执行人路心爱、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丛智秀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丛智秀称:1、依法撤销浑江区法院(2015)浑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2、依照执行程序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由丛智秀与陈哲按照债权金额比例对被执行人路心爱、孙玉梅的财产进行受偿。本院查明:陈哲与路心爱、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浑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路心爱、孙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给付原告陈哲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4年1月8日起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陈哲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丛智秀与路心爱、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吉0602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路心爱、孙玉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丛智秀借款本金3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7232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丛智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因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路心爱、孙玉梅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吉0602执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陈哲与路心爱、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位于白山市国用(2012)第060000057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宗地面积2067平方米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四户有照房屋、无照房屋、仓库、围墙等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估价为5013741.00元。经本院依法定程序司法拍卖,发生流拍。2016年4月26日,丛智秀向本院递交了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请求:1、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路心爱、孙玉梅已被浑江区法院裁定查封并准备拍卖的财产;2、请求法院依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由丛智秀与陈哲按照债权金额比例对被执行人路心爱的财产进行受偿。2016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浑执字第45号通知书,驳回了丛智秀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因陈哲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208794.24元接收流拍的财产,2016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浑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书,将白山市国用(2012)第060000057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四户有照房屋、无照房屋、仓库、围墙等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执行给陈哲所有。丛智秀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内��为:“1、依法撤销浑江区法院(2015)浑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由异议人与陈哲按照债权金额比例对被执行人路心爱的财产进行受偿。”2017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7)吉06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浑执字第45号通知书、(2015)浑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书;二、驳回丛智秀的其他异议请求。”陈哲不服,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吉06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异2号异议裁定;二、驳回丛智秀的异议请求。”另查明,2016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浑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对本院(2015)浑执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2017年5月9日,丛智秀提出执行异议,形成本案。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哲与被执行人路心爱、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陈哲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作出(2015)浑执字第4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本院(2015)浑执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决内容即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与丛智秀无关,丛智秀提出的第一项异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对丛智秀提出的依法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由丛智秀与陈哲按照债权金额比例对被执行人路心爱的财产进行受偿请求,因丛智秀在(2017)吉0602执异2号异议案件中已经提出过该请求,且已经被法院驳回,丛智秀在本案中再次提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该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丛智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王佳& # xB;审判员 贾 庆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银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