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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597强文龙与池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文龙,池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民初1597号原告:强文龙。被告:池开斌。原告强文龙与被告池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宽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开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中,根据原告强文龙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6万元(人民币,下同)。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6日和2017年1月27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各28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能归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池开斌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两份,本院经庭审质证后,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16日,被告池开斌向原告强文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28万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池开斌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28万元,并约定农历2月底归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及时归还。被告池开斌向原告借款合计56万元,对于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被告应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前还款;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原告可随时主张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6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池开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开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强文龙借款56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5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池开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宽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