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怀杨与李亮、郭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杨,李亮,郭兆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677号原告李怀杨,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亮,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郭兆楠,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李怀杨诉被告李亮、郭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杨、被告李亮、郭兆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怀杨诉称,被告李亮于2016年5月19日在我处借款22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19日偿还欠款,被告郭兆楠是担保人,由二被告签名捺印出具借据一枚。此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拒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22100.00元。被告李亮辩称,此欠款是我在原告处借款,用于生活开支,欠条是我本人签名、捺印,但我现在无力偿还。被告郭兆楠辩称,我是欠款担保人,我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亮于2016年5月19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在原告处借款22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19日偿还欠款,被告郭兆楠是担保人,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本人签名、捺印的欠条一枚。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欠款22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枚及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怀杨诉被告李亮、郭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亮给付原告李怀杨欠款22100.00元;二、被告郭兆楠对上述欠款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