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与孔广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979号原告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纵卫东,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文静,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无法出具处理原告被撞案件的办案经过证明,无法确认监控视屏中的撞人者具体身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734元,由原告李**承担。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