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钟磊、钟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磊,钟超,郝玉,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74号申请申请执行人陈新生,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亚威路小区水泥厂家属院**号。被申请执行人钟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钟超,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郝玉,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磊。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号。陈新生与被执行人钟磊、钟超、郝玉、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冀0684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新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陈新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东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