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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祥与杨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杨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民初2273号原告:XX祥,男,1968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雪雷,男,1985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XX祥诉被告杨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毛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雪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祥诉称: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销售活兔给被告,2016年9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84000元货款,因被告无能力支付,所以原告将该货款作为借款出借给被告,由被告出具借条为凭,同时约定在2017年1月15日前归还5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4000元,并从2017年1月16日起以8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雪雷未到庭,也未有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销售活兔给被告,2016年9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84000元货款,因被告无能力支付,故原告将该货款作为借款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XX祥84000大写(八万四千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17年正月十五前还50000元,借款人杨雪雷”。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借款。2017年4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杨雪雷向原告XX祥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杨雪雷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在借条中,约定了“2017年正月十五前还50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于借款中除50000元外的另外34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借款,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但应给被告预留合理的还款期限,合理的还款期限应为向被告送达传票至本院开庭之日,即被告杨雪雷应在2017年5月17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34000元,至今被告杨雪雷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84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16日起以8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因其中50000元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故被告应从2017年1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因其中34000元应于2017年5月17日前偿还,故被告应从2017年5月18日起以借款本���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雪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祥借款84000元,并从2017年1月16日起以其中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5月18日起以其中借款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X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雪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950元,实际收取950元,由被告杨雪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