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靳忠慧、孙洪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忠慧,孙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靳忠慧,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洪义,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对房屋折价款的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