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54号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张运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愈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雯。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邹雯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