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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兰溪市三江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樊友洪,局长。被执行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法定代表人徐月余。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环监费缴字[2014]1407-Y-01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以需补充完善证据材料为由,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徐国洪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