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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2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于2008年7月11日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孩屈某某,现年10周岁(2006年12月29日生)。现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孩屈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某某口头答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屈某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孩屈某某随原告杨某某生活,由原告杨某某抚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