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景发与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发,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李景发,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发,男,汉族,1960年5月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二中榆源宾馆。法定代表人:王玉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景发与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景发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65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确定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景发工资19840元。并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交纳案件申请费99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3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未发出之前已履行了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景发工资19840元,并交纳了申请费99元。由于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不予收取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6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