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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吕龙龙与侯俊师、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龙龙,侯俊师,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1605号原告:吕龙龙,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俊师,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李山庄。法定代表人:侯俊师,该公司经理。原告吕龙龙与被告侯俊师、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龙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俊师、苏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侯俊师、苏邦公司支付货款29875元;2.诉讼费用由侯俊师、苏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吕龙龙从事饲料包装袋经营,2016年3月,侯俊师从吕龙龙处购买饲料包装袋31563条,价格为1.2元/条,货款共计37875.60元。2016年9月11日,侯俊师向吕龙龙支付了8000元货款,余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为此提起本案诉讼。侯俊师、苏邦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侯俊师系苏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苏邦公司从吕龙龙处购买饲料包装袋31563条,单价为1.2元/条,价款合计为37875.60元。2016年9月,侯俊师支付上述货款8000元,后经再次催要,侯俊师向吕龙龙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吕龙龙包装袋贰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29875.00)欠款人:侯俊师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之后侯俊师、苏邦公司未向吕龙龙支付上述货款。以上事实,有吕龙龙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职务代表,该行为视同为法人自身的行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吕龙龙合法持有苏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师签字的欠条一张,且对该份欠条的形成情况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该欠条可以确认吕龙龙与苏邦公司之间存在29875元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苏邦公司应当向吕龙龙支付上述货款。因该货款系苏邦公司所欠吕龙龙货款,侯俊师出具欠条系履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故对于吕龙龙要求侯俊师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龙龙支付货款29875元。二、驳回吕龙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吕龙龙已预交,由徐州苏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龙龙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