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兰菊与刘生元、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菊,刘生元,杨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保22号申请人:刘兰菊。被申请人:刘生元。被申请人:杨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菊与被告刘生元、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兰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生元、杨利娟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刘生元、杨利娟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中华西路某号某房进行保全,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刘卫民以其所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东塔商贸区某小区某幢某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兰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生元、杨利娟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生元、杨利娟所有的位于嘉禾县��泉镇中华西路某号某房(房产登记字号郴房权证嘉字第某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