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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贺绍连与童家禄、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绍连,童家禄,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异5号案外人: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城区政府街。法定代表人:邓绍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秀,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贺绍连,男,生于1953年7月2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冬,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童家禄,男,生于1961年2月2日,户籍地重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百战垭村。法定代表人:童家禄,董事长。本院执行贺绍连与童家禄、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下称“佳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联利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对本院(2016)川16执1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联利公司称,请求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执1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联利公司名下152套住房的查封。理由:1.认定联利公司与佳禄公司是合作开发房屋且佳禄公司有收益与事实不符,根据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下称“民盟高职学校”)与佳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双方并非合作开发关系,而是佳禄公司为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垫资,由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佳禄公司并不从学校获得利益,且学校与联利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认定事实上错误,又混淆了法律关系。同时贺绍连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代位权诉讼案件中,也是要求联利公司以及学校进行工程款结算,而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分房产。2.联利公司既不是被执行人,也不是本案第三人,执行其公司财产无法律依据,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凭债务人的单方说法,就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认佳禄公司和联利公司合作开发遂宁市安居区318线房地产项目应享有收益、进而查封联利公司的财产是错误的;联利公司是案外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联利公司有协助义务但是不得查封联利公司的财产,法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联利公司的合法权益。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程序不合法,查封本身就是一种执行行为,协助执行通知书行使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作用,未经审理和判决,就把联利公司作为了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贺绍连称,佳禄公司先后借用重庆盛林建筑有限公司、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联利公司承建案涉工程,现联利公司还下欠佳禄公司工程款3000多万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童家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童家禄称,对《合同书》、《合作协议书》、《补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案涉项目尚未结算,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查明,贺绍连与童家禄、佳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广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童家禄、佳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贺绍连偿还借款及货款共计23649525.4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对于2014年12月4日之前的欠款,截止2015年2月2日利息为8837420.51元,2015年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264952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2014年12月4日借款100万元,从2014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贺绍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童家禄、佳禄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贺绍连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本院受理贺绍连的申请后,于2016年2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2016)川16执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川16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一、划拨被执行人佳禄公司、童家禄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童家禄的收入,冻结被执行人佳禄公司、童家禄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佳禄公司、童家禄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采取上述措施,以金额29000000元(贰仟玖佰万元)为限;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申请人将自行承担查封、扣押、冻结效力灭失的民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四、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被执行人佳禄公司、童家禄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2016年10月5日,贺绍连申请本院对佳禄公司与民盟高职学校、联利公司合作,佳禄公司投资修建的民盟高职学校的建设工程1至7号楼未售房屋予以查封,以3200万元为限。后,本院作出(2016)川16执1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以联利公司名义开发销售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318线HO现代城(应为“HOCO现代城”)1、2、3、4、5、6、7号楼尚未办理网签登记的住房152套予以查封。同时查明,案涉HOCO现代城1-7号楼,系联利公司开发的商住楼,联利公司于2013年1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12月5日,民盟高职学校与佳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佳禄公司自筹垫资修建民盟高职学校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2010年12月12日,民盟高职学校与佳禄公司、重庆盛林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重庆盛林建筑有限公司作为12月5日《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佳禄公司推荐确定的施工单位,并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民盟高职学校向佳禄公司支付,民盟高职学校与重庆盛林建筑有限公司于同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3月26日,民盟高职学校与联利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佳禄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合同》,共同约定履行《合作协议书》,并将指定的施工单位由重庆盛林建筑有限公司更换为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查明,贺绍连作为原告,以民盟高职学校、联利公司为被告,佳禄公司、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请求判令:1.民盟高职学校、联利公司与佳禄公司、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绵阳中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归佳禄公司所有;2.民盟高职学校、联利公司在下欠工程款项范围内代佳禄公司清偿贺绍连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债务;3.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联利公司举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据显示,HOCO现代城房地产项目系联利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联利公司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联利公司等与佳禄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合作协议书》、《补充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约定,佳禄公司自筹垫资修建工程,开发方卖房后向佳禄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佳禄公司据此与联利公司等产生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现代城项目的房产系佳禄公司财产或佳禄公司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本院(2016)川16执1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案外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四川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318线HOCO现代城1、2、3、4、5、6、7号楼尚未办理网签登记的住房152套(详见附件:房屋清单)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冯 文审判员  杨臣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曦附:房屋清单楼 号
 
 
 房 号
 
 
 数量(套)
 
 
 
 
 1
 
 
 1-101、1-201、1-302、1-402、3-404、1-501、1-502、3-503、3-504、1-601、1-602、2-602、2-601
 
 
 13
 
 
 
 
 2
 
 
 1-101、1-102、2-101、2-102、3-101、1-201、1-202、2-201、1-302、2-301、3-302、1-401、1-402、2-401、2-402、4-402、1-501、1-502、2-501、2-502、3-501、3-502、4-501、4-502、4-503、4-504、1-601、1-602、2-601、2-602、3-601、3-602、4-601、4-602、4-603、4-604、2-701、3-701
 
 
 38
 
 
 
 
 3
 
 
 1-101、1-102、2-101、2-102、3-102、4-102、4-103、1-201、1-202、2-201、2-202、3-202、4-202、1-301、1-302、2-301、2-302、4-302、1-401、1-402、2-401、2-402、3-402、4-401、4-402、4-404、1-501、1-502、2-501、2-502、3-502、4-501、4-502、4-503、4-504、1-601、1-602、2-601、2-602、3-602、4-601、4-602、4-603、4-604、1-702、2-701、3-702、4-704
 
 
 48
 
 
 
 
 4
 
 
 1-103、2-103、2-203、2-401、1-501、1-502、1-503、1-504、2-501、2-502、1-601、1-602、1-603、1-604、2-601、2-602
 
 
 16
 
 
 
 
 5
 
 
 1-101、2-104、2-202、1-304、2-304、2-404、1-504、1-604、2-601、2-602
 
 
 10
 
 
 
 
 6
 
 
 1-103、1-104、1-203、1-204、1-301、1-303、1-304、1-403、1-502、1-504、1-601、1-602、1-603、1-604
 
 
 14
 
 
 
 
 7
 
 
 1-103、1-104、1-203、1-204、1-403、1-404、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604
 
 
 13
 
 
 
 
 合 计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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