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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广龙与北京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龙,北京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585号原告:赵广龙,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北京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赵广龙与北京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赵广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广龙负担。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