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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天信、何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天信,何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执行人陈天信,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何金蓉,女,汉族,1952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2016)川019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陈天信、何金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5月9日为84705.6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5578元,案件受理费5636元,保全费4256元,另本案执行费102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0191民初3513号、(2016)川0191执保574号案号将被执行人陈天信、何金蓉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观里1号附57号1栋1层商业用房(权×××)予以查封,属首轮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天信、何金蓉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天信、何金蓉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观里1号附57号1栋1层商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2.64平方米),该房屋经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评估,评估总价62.55万元,2017年4月1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买受人肖勇以最高价63.44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房屋,现该房屋拍卖款已全部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拍卖程序合法,应当确认拍卖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天信、何金蓉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观里1号附57号1栋1层商业用房(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肖勇(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天信、何金蓉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观里1号附57号1栋1层商业用房的所有查封及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上述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业务件号:×××,他权证号:他权×××);三、上述房屋的原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土使用证同时作废,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肖勇单方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