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子彬与蔡克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彬,蔡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1373号原告:赵子彬,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蔡克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赵子彬与被告蔡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子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克杰给付劳务费775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蔡克杰承揽位于新沂市马陵山镇高压线线杆基础工程期间,将该工程的清包工劳务交给赵子彬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蔡克杰共计欠赵子彬劳务费775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份付清,如逾期每月赔偿违约金1000元,并出具了欠据。后该款经多次催要,蔡克杰不予给付,赵子彬为此提起诉讼。蔡克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赵子彬为蔡克杰提供劳务,蔡克杰负责给付赵子彬的劳务费,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综上,蔡克杰应当给付赵子彬劳务费7750元。由于蔡克杰没有按照约定按时给付赵子彬劳务费,构成违约,所以其应当向赵子彬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1000元/月过高,现赵子彬仅主张自逾期开始(即201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蔡克杰应当给付赵子彬劳务费775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蔡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子彬劳务费775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7元,由蔡克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妙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