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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永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永敬,布乃常,布如靖,布占香,布如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镇驻地。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执行人:朱永敬,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王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布乃常,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朱永敬之夫。被执行人:布如靖,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王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布占香,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王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布如燕,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王庄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永敬、布乃常、布如靖、布占香、布如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敬、布乃常、布如靖、布占香、布如燕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