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鹏盛益钢材有限公司、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鹏盛益钢材有限公司,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盛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7-1-720。法定代表人:赵洪益,总经理。被执行人: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阜镇北辰科技园高新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金炫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盛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静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