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行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正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正仁。上诉人王正仁起诉济南铁路局、即墨市蓝村镇人民政府保障通行权利以及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行初28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王正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正仁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王正仁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涉国家安全、交通等重大项目应经过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利的原则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因此,该案所涉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定性为行政案件。被上诉人因实施了行政行为,妨碍了公路方的正常运行,对通行该处的大客、货车通行造成妨碍,造成财产损失,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因组织驻地居民联名申请开通公交线路申请,具有代表性,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规定,具有起诉的权利,该案所诉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应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济南铁路局、即墨市蓝村镇人民政府”,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裁定:岙东路南泉至棘洪滩路段与胶济线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胶济线因线路施工造成岙东路南泉至棘洪滩路段互通立交桥主通道中断问题,在施工完成后应恢复通行。二、依法裁定:胶济线为实施青岛—太原客专贯通工程拓宽线路应召集行政许可听证会,听取沿线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的申辩。蓝村镇人民政府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应为第一直接利害关系人。岙东路两侧驻军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中车南车集团、周边企业为间接利害关系人。过路其他各地客、货车为间接利害关系人。胶济线拓宽工程应申请行政许可,并应以不妨碍岙东路主路通畅为前置条件。三、依法裁定:胶济线拓宽工程完工后,南泉互通立交桥往返204国道的客货车辆因绕路造成可见的经济损失,应由该拓宽工程实施单位济南铁路局,岙东路南泉互通立交桥公路管理者蓝村镇人民政府共同或单独给予国家赔偿、补偿人民币300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南泉驻地的公交场站建设,应予以支持。”可见,上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宁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刘力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